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6-01-0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供熱與用熱行為,維護供熱與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熱與用熱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熱與用熱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節能環保、保障安全、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供熱與用熱工作的領導,將供熱與用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解決供熱與用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供熱與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的監督管理工作??h(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與用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城建、住房保障、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城市供熱事業,扶持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動城市供熱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城市供熱智能化建設,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完善智慧供熱管網監督管理體系。
鼓勵熱經營企業引入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提升智慧供熱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并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上街區供熱與用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熱設施更新改造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與老舊小區改造充分銜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更新改造資金共擔機制,推動老舊小區供熱設施更新改造。
第十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區域內,新建住宅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熱管網的,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建設用地紅線以外至熱生產企業廠區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采取隔聲減振措施,減少環境干擾。